劳动法对孕妇应享权益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我国现行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条文,都明确给孕期女性划定了专属劳动权益保护边界,所有用人单位都不能突破这些法定约束。
女性求职入职之后一旦进入孕期,单位不能借着怀孕生育哺乳的由头降薪,更不能直接辞退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协议。哪怕原本签订的劳动合同刚好到期,只要女职工还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任意一个阶段,这份合同也得自动顺延到对应特殊阶段结束才能正常终止,单位不能直接甩手终止劳动关系。
怀孕满七个月的职场女性,单位不能安排加班也不能排夜班,要在日常上班时间里留出专属的休息时长。去医院做常规产前检查的这段时间,全部算作正常出勤,单位要照常发放全额工资,不能按病假事假扣钱,也不能安排孕期女性去做国家划定的第三级体力强度的重活,或是其他孕期明确禁止的危险劳动。
生育的基础产假天数不低于九十八天,生产前就可以提前休十五天,遇上难产情况额外增加十五天,生多胞胎的每多一个新生儿多休十五天。怀孕未满四个月意外流产的可以休十五天产假,满四个月流产的能休四十二天产假。
正常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单位上年度全体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直接发放。没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单位,要自己按女职工休产假前的正常工资标准全额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或是流产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参保的由基金直接结算,没参保的全部由单位全额承担。
要是遇上单位刻意侵犯上述孕期法定权益,当事人可以直接整理好出勤记录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向属地劳动监察部门提交投诉,也能直接发起劳动仲裁,通过法定程序索要自身应得的全部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