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合同,补偿月工资该怎么算
[律师回复] 不少人在和单位谈离职经济补偿的时候,都会下意识拿自己每月实际到手的工资来算,但其实法律上认可的计算基数,根本不是你银行卡里最终收到的那笔钱。按照劳动合同法和配套条例的明确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要按劳动者的应得工资来核算,也就是扣个税、扣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之前的全额工资。
核算这个基数的时间范围,是劳动合同正式解除之前的十二个月里,你拿到的所有货币性收入的平均值。这里面不仅包含你平时的计时或者计件工资,平时拿到手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只要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全部都要算进去,不能随便剔除。
要是你在这家单位工作还没满十二个月,不用硬凑十二个月的数,直接按你实际工作的月份,把所有收入加总之后算平均工资就行。
算出来的平均工资如果比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还低,那就直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补偿基数,不能按你实际的低收入来算。要是你的平均工资,已经超过了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法律上会直接按这个三倍数额封顶,不会按你高出的部分算,而且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最高也不能超过十二年。
最后再把工作年限和这个核准后的基数对应上,每工作满一年就能拿到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直接按满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单位只需要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这里用来折算的月工资标准,也完全和前面说的基数规则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