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破产管理人费用该怎么清偿
[律师回复] 企业破产程序里,抵押权与破产管理人费用的清偿顺序有明确规定。
破产管理人费用属于破产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像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等管理人执行职务产生的费用,能随时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以此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抵押权属于别除权。对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能对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也就是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优先获得清偿。
当债务人财产足够同时满足破产管理人费用和抵押权人受偿时,二者都能正常实现。要是债务人财产不够同时清偿,得先清偿破产费用。因为破产费用是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和破产程序顺利开展的必要支出,只有先支付破产费用,后续环节才能正常运转。
支付完破产费用后若有剩余财产,抵押权利人可在抵押物范围内就该剩余财产优先受偿。若财产全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没有剩余,有担保的债权就无法得到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