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男方,苍南矾山人,跟女方从22年办理的结婚证,但因为我都在龙港上班,跟女方同居时间很少,一个星期也就回一次家,因为性格不合,然后因为女方不愿意生孩子,从25分居闹离婚,到今天办理的离婚登记申请,我心里不甘心,花了彩礼跟三金结的婚,现在想质询一下打官司能否要回一部分彩礼跟三金。女方是二婚,带着一个男孩。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彩礼和三金属于婚前赠与,一般情况下,赠与行为完成后,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但如果双方未共同生活,或者因给付彩礼导致你生活困难,你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具体能否要回,需要根据你们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证据来判定。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