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从犯认罪可不可以得到轻判
[律师回复] 在走私类的共同犯罪里,那些只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本身就有法定的从宽基础,要是之后自愿认罪认罚,满足所有法定条件的话,最终是可以拿到从轻、减轻甚至直接免除处罚的处理结果的,这是结合我国刑法里共同犯罪的认定规则,还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出的明确结论。
针对走私共同犯罪里的从犯,法律本身就有硬性的从宽要求,不是可选择的从轻,而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直接免除处罚。这个规则的核心依据,就是这类人员在整个走私流程里,没有起到组织、主导的核心作用,大多只是帮忙做了点对接货物、跑腿传递信息这类边缘性的辅助事务,本身的主观恶意和行为危害性都远低于主犯。
如果这类从犯到案之后,能从头到尾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全部涉案事实,没有隐瞒也没有翻供,自愿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身上没有其他前科劣迹、妨害调查的从重情节,司法机关还可以在之前从犯的法定从宽基础上,再额外给出一步的从宽优惠。
当然最终能给到多大的从宽幅度,也不是随便拍板的,会结合这起走私案件整体偷逃的应缴税额,还有这个从犯实际参与了多少环节、有没有从中拿到大额分成这类细节综合判定。要是这个人之前因为故意犯罪被判过刑,刑罚执行完没到两年又参与走私,或者这起走私的偷逃税额特别巨大,那从宽的幅度就会被严格限制,甚至可能没法适用认罪认罚的从宽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