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不批捕,公安机关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公安机关拿到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捕决定,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立刻放人,不能有任何拖延。即便后续打算走复议等程序,也不能以还在走流程为借口继续关押当事人,必须当场出具正式的释放证明书,把之前的羁押状态直接解除。
要是办案民警结合手头已有的证据,认为检察机关的不批捕决定确有错误,完全可以在拿到不批捕决定书的当天起算五日内,向作出这个决定的同级检察院申请复议。提交复议申请的时候,不能只说自己有异议,得把全部已侦查到的犯罪线索、固定好的证据材料一并附上,方便检察院的复核部门全面梳理案件情况。
有些案件确实还需要接着往下侦查,不能就此结案的,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法定条件,就可以给当事人变更这两类非羁押的强制措施。操作的时候一定要严格卡好法定的最长期限,不能超期,同时也要保证当事人正常的辩护、申诉等合法权利不会被限制。
要是提出的复议申请没被同级检察院接受,还能在拿到复议结果的五日内,继续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的检察机关接到复核申请之后,必须在七日内给出明确的复核结论,不能拖着不办。
后续侦查过程中要是发现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涉案情节特别轻微,依照法律根本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要及时走正式的撤案程序,并且把撤案结果明确告知涉案的当事人。整个处理流程的每一步都得卡准法定时限,绝对不能出现超期羁押这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