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诈骗案怎么处置
[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办理诈骗类案件,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分阶段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就诈骗案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核查逮捕适用条件。适用条件包括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具备社会危险性。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需立即释放嫌疑人,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诈骗案件侦查终结后,将全部材料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对案件事实、证据、行为性质、罪名认定开展全面核查,同步核实诈骗涉案数额、情节轻重,排查是否存在遗漏罪名或遗漏同案犯的情况。案件符合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检察院依法作出提起公诉决定,向对应管辖权限的法院提起公诉,同步移送全部案卷与证据材料。案件证据存在瑕疵、不足的,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总次数限定为两次。案件符合法定不起诉情形,比如情节显著轻微、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等,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诈骗案件进入法院开庭审理环节,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员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员依法开展讯问被告人、出示在案证据、发表公诉意见的工作。检察院对诈骗案件全流程开展诉讼监督,覆盖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法院审判活动、后续刑罚执行环节的合法性核查。发现相关环节存在违法情形的,检察院依法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