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无法偿债,担保人是否需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一)若为一般保证,债权人起诉债主并经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偿债,才有权要求担保人担责,所以担保人可提醒债权人先对债主进行法律追讨。
(二)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担责,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债主追偿。
(三)若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主恶意串通骗保,或债权人欺诈、胁迫担保人,担保人应收集好相关证据,以此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