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后到底要不要还钱
[律师回复] 很多人误以为挪用公款坐完牢,这笔钱就不用再还了,实际上这是完全错误的认知,哪怕已经承担了对应的刑事责任,被挪用的公款也一分都少不了要退还。
从法律的硬性要求来说,我国刑法早有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违法途径拿到的所有财物,司法机关都必须依法追缴,或者直接责令行为人退赔。被挪用的公款本质上既属于违法所得,同时也是原单位的合法公共财产,司法机关本身就有法定职责把这笔财产追回来,根本不会因为行为人判了多少年徒刑,就直接把这项退还义务一笔勾销。
如果行为人到案之后还没有把钱退回去,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同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也可以直接在刑事判决书里明确判令行为人全额退还挪用的公款。要是拿到判决之后行为人还是拖着不肯退,法院可以直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查封划扣他名下的存款、拍卖对应的房产车产,用来填补被挪用的公款缺口。
不主动退还公款的影响远不止强制执行这么简单,首先直接影响量刑轻重。按照挪用公款罪的相关量刑规则,如果在案发之前就主动把挪用的钱全部还上,结合具体情节不仅能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甚至有可能直接免除刑事处罚。但要是主观上刻意转移财产拒不退还,或是根本没有能力还清钱款,就属于法定的加重情节,量刑幅度会直接拉高,挪用数额巨大还不肯退的,最高可以判到无期徒刑。
就算行为人已经服完刑出狱了,这项退还义务也不会自动消失。后续一旦发现他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司法机关随时可以重启追缴程序,要是他刻意隐瞒、转移财产对抗执行,还会触及新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平白多背上一次新的刑事处罚。
还有两种常见的认知误区要特别厘清。不少人觉得自己当下确实拿不出钱还债,身无长物就可以不用还了,这种情况法院只会暂时中止执行,等之后你有了收入、有了可处置的财产,随时都会恢复执行,退还义务是终身有效的。还有人觉得自己已经拿到了单位的书面谅解,和单位协商好可以不用还钱,就可以赖掉这笔款项,实际上挪用公款侵犯的不仅是单位的财产权,更直接损害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属于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单位本身没有资格代表公共利益放弃追缴公款的法定要求,哪怕出了谅解书,司法机关还是会依法继续追缴被挪用的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