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完成一方未去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一)若一方未领取离婚证导致离婚登记申请撤回,双方仍想离婚,需重新申请离婚登记,重新经历三十日离婚冷静期。
(二)在新的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三)若无法协议离婚,主张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离婚协议书》《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