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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源律师

河南-南阳 合伙人
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王博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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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3件案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辩护人减轻刑罚取得缓刑
我的价值:河南省南阳市唯一判例:当事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项罪名,且为刑事案件第一被告人。经本律师充分有效辩护,一审法院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决当事人缓刑,第二被告人判决实刑。同案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南阳市中院,二审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获赔26万余元
我的价值:一审代理原告诉讼,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65439.29;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二审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胜诉 被上诉人
李X与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我的价值:适用定金罚则,诉请全部支持。
胜诉 原告
张X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我的价值:信用卡诈骗147157.16元,一审判决缓刑。
缓刑 被告
张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我的价值:在一审判决不利的情况下,二审期间准备把握一审判决错误的问题,通过法律规定和事实理由充分说服法官,达到二审改判或者发还重审的目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还重审 上诉人
王XX与张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我的价值: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王XX支付赔偿金61604.05元。 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向王XX支付赔偿金21906.75元。 三、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胜诉 原告
郭XX与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我的价值: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华XX向原告郭XX赔偿损失5622元。
胜诉 原告
郝XX、陈XX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我的价值: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维持原判
燕XX与万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我的价值: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万XX归还原告燕XX借款本金9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自2016年2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为止,已经支付的利息280100元从中抵扣); 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万XX向原告支付2014年8月20日借款的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自2015年7月16日计算至2016年8月19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胜诉 原告
齐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我的价值:一、撤销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9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获得改判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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