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L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X,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XX,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原告李XX与被告深圳市XX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李XX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XX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处分其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
审判人员
审判长彭亮
人民陪审员张X
人民陪审员夏颖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瞿XX
书记员周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