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1969年5月31日出生,X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XX,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LUCYLEE),女,1967年6月1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居民,
第三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件概述
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第三人深圳市XX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本纠纷为由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XX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90元,减半收取计29,245元。
审判人员
审判长彭亮
人民陪审员周X
人民陪审员夏颖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周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