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321民初2391号
原告:随州市XX公司,住所地:随县万和XX。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代理权限:代为参加开庭、举证、质证、辩论,代收法律文书),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湖北万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万和镇沙河XX。
法定代表人:邓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举证、质证、辩论,代收法律文书),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县万和XX民委员会,住所地:随县万和XX。
法定代表人:温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芳(代理权限:代为参加开庭、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举证、质证、辩论,代收法律文书),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随州市XX公司与被告湖北万泰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随县万和XX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与二被告协商解决问题,现向本院请求撤诉并出具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随州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XX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