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8日,山*省某县公**作出行罚决字(2023)000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3年8月17日下午,违法*疑人梁X酒后*某镇党*书记高X办公*,就副科转正一事与高X发生争吵,后*X将高X办公*上物品推倒在地,并将屋内茶几上的水*砸在地上摔碎,并用茶杯打自己额头,被处罚人梁X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根据《中华*民共和**安**处罚法》第二十六之规定,决定对梁X行政拘留十日。
案发后,梁X委托我们作为撤销行政处罚一案的代理人,代理人详细查*了本案卷宗。结合本案事实及相***规定,代理人研判某县公**作出处罚的依据不足,接受委托后**审法*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证人康X、李X、高X与本案具有*利*利*关*,根据《最高*民法*关**政诉讼证据若干*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即便梁X存在用水*打自己额头等情节,那*X也是在被康X、高X二人殴打后*绪激动的表现,并无明*不当,并不构成*衅滋事。梁X存在一些过激的言语和*为,也是行政管*体系内部的冲突,并未达到侵犯社会公*秩序的程*。
三、某县公**剥夺了梁XX*、申*的权*,程*违法。
某区人民法*经*理,采纳了代理人提出的意见,认定康X、高X与梁X有*利*密切联系,所作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其他证人均未看见整个事件的发生过程。故此,法*认定某县公**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足,作出(2024)晋0215行初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某县公**于2023年10月8日作出的行罚决字(2023)000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某县公**不符*审判决,向*同市中级人民法*提起上诉,最终,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驳回公**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