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粤19刑终766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女,1986年出生,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历了羁押、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一系列措施。
辩护人周XX
原审被告人马女士,女,1991年出身,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历了羁押、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一系列措施。
周XX律师指出,犯罪情节方面,,陈X在介绍卖淫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其参与介绍卖淫的次数有限,涉及的人员范围不广,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相较于主犯,犯罪情节较轻。2、悔罪表现方面,陈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认罪态度良好。且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各项规定,未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充分显示出其深刻的悔罪态度。3、再犯风险方面,陈X此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其家庭环境稳定,有亲属愿意对其进行监管和教育,回归社会后,在良好的家庭氛围影响下,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社区影响方面,经调查了解,陈X所在社区愿意协助对其进行监督和矫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反而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二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周XX律师的部分辩护观点,作出【(2023)粤19刑终766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陈X的定罪部分,撤销一审判决中对陈X的量刑部分,改判陈XX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成功将一审的实刑判决改判为缓刑,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