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与女方于2006年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2012年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名下各有一套房屋,分别登记于各自名下。
2014年,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各自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有;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抚养费由男方自行承担;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50万元。
离婚后,男方偶然得知孩子并非自己亲生,遂以女方在离婚时隐瞒孩子非其亲生的事实、构成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及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等条款,重新分割财产,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
1、女方隐瞒孩子非男方亲生的事实,是否构成欺诈,离婚协议中相关条款是否应予撤销;
2、男方此前实际承担的抚养义务及一次性补偿款,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3、男方因欺诈性抚养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有权获得赔偿;
4、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能否一并撤销并重新分割。
三、律师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受理本案后,围绕维权目标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固定欺诈核心事实
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亲子鉴定,固定“孩子非男方亲生”的核心证据,并梳理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时隐瞒相关事实的过程。
(二)明确撤销范围
主张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的约定,均建立在“孩子为双方亲生”这一虚假事实基础之上;女方隐瞒重大事实,使男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相关条款依法应予撤销。
(三)主张返还与赔偿
男方对非亲生子女在法律上并无抚养义务,其基于欺诈而实际支付的抚养费及一次性补偿款,可依据不当得利返还规则向女方主张返还;因欺诈性抚养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四)申请重新分割财产
结合两套房屋的出资、贷款及实际使用等情况,请求法院对离婚协议所涉财产依法重新处理。
四、案件结果:
(一)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承担、50万元补偿款支付及财产分割的条款;
(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补偿款50万元;
(三)被告向原告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20万元;
(四)各自名下的房屋归各自所有,女方支付男方房屋差价款19.5万元。
(五)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