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
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
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
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