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设立之后,若发现用于注资创设公司的非货币财产的现实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组织大纲所设定的金额,则应当由提供该笔资金的股东负有弥补的义务,补充、调整其实际值与预定值之间的差距;
同时,对于公司的创设时期内与此相关的其他股东也需要负担起相应的连带责任。
其次,如果某位股东在公司创立过程中未能完全履行或彻底履行其出资责任,并因此致使公司的发起人和被告人股东面临共同责任的风险,在此种情况下,寻求法院的法律援助是十分必要且合理的;
在公司的发起人承担了责任之后,他们有权力和资格向被告人股东进行追索。
再次,股东如果存在抽逃资本金等行为,那么公司本身以及其他的股东有权要求这位抽逃者将抽出的资本还给公司,并且还本付息,同时,参与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层管理者或者实际控制人也必须为此事负责,并承担起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法人出资承担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在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设立之后,若发现用于注资创设公司的非货币财产的现实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组织大纲所设定的金额,则应当由提供该笔资金的股东负有弥补的义务,补充、调整其实际值与预定值之间的差距;
同时,对于公司的创设时期内与此相关的其他股东也需要负担起相应的连带责任。
其次,如果某位股东在公司创立过程中未能完全履行或彻底履行其出资责任,并因此致使公司的发起人和被告人股东面临共同责任的风险,在此种情况下,寻求法院的法律援助是十分必要且合理的;
在公司的发起人承担了责任之后,他们有权力和资格向被告人股东进行追索。
再次,股东如果存在抽逃资本金等行为,那么公司本身以及其他的股东有权要求这位抽逃者将抽出的资本还给公司,并且还本付息,同时,参与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层管理者或者实际控制人也必须为此事负责,并承担起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当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之后,若非货币出资的财产价值显著低于预期,则提供该项财产的股东须全面履行补充数额的出资义务,而其他股东亦须负有连带责任。如果公司的某位股东未能充分履行出资义务,无疑会导致发起人面临更高的风险,此时该公司或其股东都可以选择寻求法律帮助来维护自身权益。若发起人承担了相关责任,他们有权在事后向相关责任人行使追偿权。此外,如有证据证明有股东非法抽逃资本金,那么公司及其股东均有权对其进行追索,同时要求相关责任人偿还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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