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
放贷款罪系
行为犯或
结果犯,即以侵害行为具备一定的情节或者发生一定的危害后果作为
构成要件的
犯罪。如果侵害行为未到达严重程度,则只能以
一般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于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之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是从客观方面进行考察,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行为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行为人基于违反《
商业银行法》《
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
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而发放贷款,则构成犯罪,如果违反的只是所在单位内部规定,不能对其追究
刑事责任。
2、所发放贷款数额是否巨大。如果未达到
数额巨大的标准,则不构成本罪。
3、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本罪论处。《全国法院审理
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