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伤残指因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害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
伤残等级有:Ⅰ级伤残、Ⅱ级伤残、Ⅲ级伤残、Ⅳ级伤残、Ⅴ级伤残、Ⅵ级伤残、Ⅶ级伤残、Ⅷ级伤残、Ⅸ级伤残、Ⅹ级伤残。
伤残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伤残鉴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道理交通事故伤残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丧失。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人由具有
法医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其做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权威性。
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残鉴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
伤残鉴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受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
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
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被评定人的
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
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被鉴定人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
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