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原则上二楼的朋友没有回答错误,但我想补正一下,依照我国
行政诉讼法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
民法院
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必要解释一下,这里所指的行政机关一般是指法院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组成结构,也就是我们日常看到的部门主管机关,如工商地税卫生教育等。。。。
但是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指导司法实践的是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文件,具我国最高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对于
行政诉讼的受理管辖意见:其中明确的一条就是:县一级人民政府为行政诉讼主体的案件应又上一级法院受理。
也就是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县一级法院只能审理乡镇一级的行政诉讼。因此我建议你该案件应当向上一级
法院起诉。
另外关于回避制度主要作用保护于
民事诉讼和
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而行政诉讼中举证义务由被告行政机关负责,另因为行政诉讼中被告主体是行政机关,因此回避制度是否能收到预期效果还是个问题。。。当然可以参照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
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