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注册劳务派遣公司做出了具体规定。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
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
经营许可申请书;(二)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
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
代表人的
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
劳动合同、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纪律等与
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