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始终保护
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劳动者的“
工资获得”这一利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
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
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资方要支付、
补偿金(25%
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