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没有其他办法。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
伪造、毁灭重要
证据,妨碍人
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
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
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
侮辱、诽谤、
诬陷、殴打或者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
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
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
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