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就不属于,女方控告的
罪名不成立。 根据《
刑法》规定,只有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就不属于,不构成罪。 但是,有一种情况除外,即如果在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的,则不管女方是否自愿,都属于,构成罪,而且应以罪
从重处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