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高院处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相关意见:对于
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
赔偿责任;但是,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
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3、非机动车、行人负
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
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