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
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
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94年12月1日劳办发[1994]376号)规定,由于违犯
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规定:
(
1)职工
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
2)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
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
起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