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河北省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河北省工伤职工鉴定为
八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本人工资;
2、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以河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20个月,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8个月。所在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所在单位支付。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
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