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
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
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
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实例解析】李四在公司已工作3年,按规定每年可享受5天的年休假。今年公司和李四
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李四在单位工作了200天,公司当年度已安排休1天,那么李四离职时应折算的年休假天数为:(200÷365)×5-1≈
1.74天,因0.74天不足1整天,所以李四折算后的年休假为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