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所谓
出资不足,是指在章程规定期限内,股东仅仅部分履行了其所承诺的其出资义务,且至今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出资不足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中最为普遍的现象。出资瑕疵
股东连带责任:公司
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其他发起人股东连带责任:股东在
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提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我国
公司法出资不实的话,必须补交余额,除此以外,还需要向其他遵守约定的股东承担一部分的
违约责任。如果在公司出资不实的话,这是非常不利于公司的创办的,因此股东在决定
投资公司的时候就要考虑清楚,既然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决定,不管是通过什么样的办法出资,都不能存在违约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法释[1998]15号)第80条
被执行人无财产
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
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
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