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复审、终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情况报送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终审。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复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复审无异议的报市住建(保障)部门。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市住建(保障)部门对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复审通过的申请人,其相关信息通过与公安、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的信息比对进行终审,并将终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建(保障)部门予以轮候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其他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住建(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复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复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终审,终审时应当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联合终审,并将终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轮候登记,并报市住建(保障)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在昆明市可以申请公租房的群体主要就是中低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如果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公租房申请条件,当事人可以准备相关的材料,先提交到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进行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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