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如果
欠条中约定了
管辖,则没有到欠条指定的对方,对方有权提出
管辖权异议,而非
约定管辖的有权移送给约定管辖审理;
2、法律依据:
1)《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六条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
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