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二审原则上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如果因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而提出异议,则属例外情况。
也就是在二审中发现法院管辖以及应该由特定法院审理而没有审理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民事案件二审改判几率大吗
对于所有已进行审议并确定判决结果的案件,重新作出判定的几率微乎其微。
然而,针对选择提出上诉的当事人,尽管重新判定或是将案子退回到原审法院以进行重审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但同样不能完全排除这两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关于二次审理期间作出重新判定的具体情况包括:
首先是原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出现错误,其次是原判决在对事实进行陈述时存在误解,或者原判决在证明相关事实的准确性方面证据不足够充分,因此裁决勒令撤销原判决并要求将案子发还给原审法院以便进行重审,亦或是在理清了事实之后进行新的判决。
此外,也可能是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请求缺乏足够的事实基础或法律依据,但法庭在原审判决中却明确支持了某个方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民事案件二审原则上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如果因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而提出异议,则属例外情况。
也就是在二审中发现法院管辖以及应该由特定法院审理而没有审理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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