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对象有哪些?对于这一点很多
劳动者都不是很清楚,总以为
工伤能认定自己想要认定的东西。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工伤认定是有严格的认定对象的,并不是说劳动者提交什么上去就一定能认定。有关工伤认定对象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根据劳动保障部第17号令《
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发布)的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一般包括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
(一)存在受到伤害或者患的事实;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
(三)要有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
职业病诊断证明。
这里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以及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关于工伤认定的对象应把握以下几点:
1、《
工伤保险条例》
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申请工伤认定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予受理。
2、《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予受理。
3、无
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使用造成
童工伤残、死亡的,这些职工和童工不需申请工伤认定,直接由单位给予一次性
赔偿,单位拒不给付赔偿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