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七类严
重犯罪判处
死缓的限制
减刑。修正案
(八)规定,凡判处死缓的罪犯因故意、、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而
犯罪者,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是因为,实施七种犯罪之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论罪应当判处
死刑立即执行,因具有法定从宽情节不宜立即执行,但作为限制减刑的条件是完全符合
刑罚精神的。
2、犯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限制减刑。“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是
刑法修正案
(八)新创的一个刑法术语,原刑法没有规定,仅第八十一条二款使用了“暴力性犯罪”的概念,即“对
累犯以及因、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