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商不具有
商品房预售许可资格;
(2)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3)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5)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因开发商原因无法办理
房屋所有权登记;
(7)
申请贷款无法办理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