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法律分析: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一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的转移包括向上转移和向下转移两种情形,其中,向上转移有提审和报请两种方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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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补充1:
指定管辖是什么意思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情况不明,或者管辖发生争议,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事实上不能管辖时,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或指定某下级法院不管辖。
指定管辖是相对法定管辖而言的。
相关补充2:
一般地域管辖是什么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要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地域管辖也存在例外的情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案件不适宜“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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