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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能证明被告在户籍所在地之外有经常居住地,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可以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户籍证明来证明被告的住所。如果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司法实践中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证明被告在经常居住地满一年以上。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在确定公民的惯常居所方面,定义如下:我们通常理解的公民的惯常居所,即为该公民在从其实际居住地搬离至被提起诉讼之时起,已超越一年连续性居住的场所,唯独排除公民因疾病需要而入住的医院场所这一特殊情况。对于证明问题,我们有着明文条款进行规范,证明材料需经查证核实无误后,方可作为判断实在情的依据采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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