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
刑事诉讼程序体系之中,
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不会超过三十七日。
若在该三十七日
期限届满之后,检察院决定予以
批捕,则将开始执行
逮捕手续;而倘若检察院并不作出批捕决定,那么公安机关必须在接获相关通知后立即释放
犯罪嫌疑人。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逮捕的决定仅仅取决于时间的长短。
实际上,是否对某人进行逮捕需要我们对案情的性质、
证据的充分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考虑和评估。
举例来说,如果证据确凿且充分,
同时犯罪嫌疑人存在逃跑、
销毁证据甚至再次实施
犯罪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即使尚未达到三十七天的期限,也有可能被
批准逮捕;反之,如果证据尚显不足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尽管已经超过了三十七天的期限,仍有可能无法被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