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有效,但只能作为权宜之计。房屋认定是以
产权登记为准,房屋证登记后也有对外公示的作用。如果采取公证的方式,房屋所有者一方私下将该房屋变卖处置,另一方只能通过法院追要求
赔偿偿。
房屋产权登记分为按份共有和共有共有两种类型,通常情况下,如果房屋证上明确注明共有人各自的份额的,那么隶属按份共有,分配时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比例分配即可。如果房屋证上无明确注明各自的比例份额,那么应当隶属共有共有,分配时共有人平均分配即可。
当产权登记在两方名下,如果仅商定为共有而未明确是按份共有或共有共有的,根据《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限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无商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有共有的,或者商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
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