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如下分析
1,《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限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能够请求返还原物”,此即为关于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限定。
2,所谓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合法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能够请求侵占者返还占有物的权利。《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对此进行了限定。
3,
物权返还请求权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差别在于:前者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请求权,其作用主要是使物权效力得到维护。
4,后者是基于占有事实,如租借、借用等事实,其作用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并不牵涉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
5,两者在有些情形下会出现竞合,如出租物被第三人侵占,出租人作为物权所有人能够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来实现其权利,同时出租人也是间接占有人也能够适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6,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要求,第
一、请求权人应为占有人,非占有人即使对占有物享有合法的权源,也不能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第
二、须有占有物被侵夺。侵夺,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第
三、相对人应为侵夺人。第
四、占有物仍然存在并可返还,方可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