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
当事人包括
被害人、
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1、被告人、被害人有进行陈述的权利。
公诉人宣读
诉讼书后,被告人和被害人能够就诉讼书所指控的
犯罪分别进行陈述。被告人如果认同诉讼书中的指控,应对自己的犯罪做法进行陈述;如果不认同诉讼书中的指控,则可提议自己无罪的意见。被害人能够针对诉讼书中指控的犯罪陈述自己受害的经过和有关的
诉讼请求。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法庭调查时,经审判长认可,能够向被告人发问。被害人是犯罪做法的直接受害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做法而遭到到的物质损失有权要求
赔偿。所以他们能够向被告人发问。
3、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
证人、判定人发问。当事人在证人、判定人提供判定结论后,认为有些事实还不清楚,需要询问证人、判定人的,经审判长许可,能够对证人、判定人进行发问,要求其作出进一步的陈述和说明。
4、当事人对公诉人、
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
物证有辨认的权利。对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明被告人罪行的物证,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物证,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辨认、核实,经过辨认后,发表自己对这些
证据证明力的看法。对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其他证据,只有经过当事人辨认,各方面的
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核对属实后,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5、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再次判定或勘验。在法庭调查经过中,当事人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或对原有证据产生疑问,认为有必要再次取证或进行增加的,有权以表面或
书面形式任意向法庭提议申请,请求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进行再次判定或勘验。但可否应予申请,还要人
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如认为有必要,能够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新的证据手续,也能够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诉讼中搜罗的有关证据手续。人民检察院应在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手续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