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会听取公诉人的意见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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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国法院遵循刑事诉讼法第187条,正式开庭前会传递检察院起诉状副本给各方。审判委员会提前与公诉人、被告及其团队交流,全面了解案情并倾听意见。确定开庭日期后,法院通知并发送传票,确保相关人员提前准备。公开审理案件需提前预告基本信息。所有活动记录需审判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官确认。
法院是否会听取公诉人的意见

一、法院是否会听取公诉人的意见

法院的确认真倾听来自于公诉方的专业建议。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定,一旦人民法院做出了正式开庭审理的决定之后,他们将会精心挑选出合适的合议庭成员,并在最晚十天前将检察机关向被告人和其辩护团队所提交的起诉状副本,通过法定程序完整无误地传达给在场的各位。

在法庭尚未开启之前,审判委员会成员还可以有机会主动邀请公诉人、被告方以及辩护团队、诉讼代理人们共同参与到案情交流中去,以期全面并且深入地了解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诚挚地听取各方代表们的宝贵意见。

当人民法院确定了恰当的开庭日期后,他们必须及时将该信息通知检察院,同时向下发传票和通告,以确保无论是被告方,还是辩护团队,甚至包括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都能在提前三天前收到这些法律文件,以便做好充分的准备出席庭审现场。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有责任发布在开庭前至少三天前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的预告。

以上所有的活动过程,都需要被公正地记录下来,同时还需经由审判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官,在各自的签名栏中予以确认表明。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二、法院是否会同意假释

若某名罪犯在服刑期间满足了假释的申请条件,那么其所在的司法机关便会同意为其进行假释。

具体来说,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他们需要实际服役超过原罪行刑罚期限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而言,他们则需要实际执行超过十三年的刑期。

并且,这些罪犯必须在服刑期间无论是在规章制度中还是在教育改造中都做到严格自律,积极主动地投入到改造之中,表现出明显的悔过之意,并且不能再犯下新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在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之前,我会将检察机关的起诉状副本分发给各参与方,保证各方均能获取到相应信息。在此基础上,审判委员会会提前安排时间,与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进行深入讨论,以广泛而全面地理解案件事实真相,同时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在确定好开庭日期之后,我们会立即向大家发出通知,同时附带传票,以确保所有相关人员都能够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对于需要公开审理的案件,我们也会提前公布相关的基本信息,以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此外,所有的会议纪要和活动记录都会经过审判委员会成员以及秘书官的严格审核和确认,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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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代表国家依法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提起公诉、惩罚犯罪分子的重要职责。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人,承担着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减轻或者免除犯罪嫌疑人刑事处罚的任务。二者在参与刑事诉讼中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能,以追求案件的公正处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能否做到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辩护权,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加强对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制约检察官的公权力,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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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往往流于形式,在一些地方甚至根本没有得到实施。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从检察机关的角度看,部分检察机关具有强烈的权力本位意识,认为审查起诉完全是检察机关的工作和任务,作为审查起诉机关,自行审查并由侦查机关配合查证,足以使案件顺利公诉,因此,忽视了辩护权在审查起诉过程当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辩护律师的角度看,部分律师对于该项制度的意义认识不足,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并不能查阅案件的全部材料,对于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情况没有全面的了解,也就不能形成全面的意见,所以对于检察机关是否听取自己的意见持无所谓的态度,有些律师甚至认为提前告诉检察机关其辩护意见会让检察机关庭前有针对性的准备,而不利于在法庭上充分发挥辩护权。这些都是造成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更没有发挥出设立该项制度的作用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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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听取意见怎么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申请人:,性别,地址被申请机关: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市区人民行政裁定书(2008)下行初字第27号、省市中级人民(2008)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市司法局投诉律师违法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市司法局调查处理,并依法赔偿损失。
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08年7月21日,申请人在市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所有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所提供“证据”违法。
被告所提供“证据”
1、
4、
5、
6、
7、8都是从市律师协会中获取,系违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的违法行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委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该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确切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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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法违规律师接受委托后,故意隐匿申请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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