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当显名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执行其名下股权时,隐名股东无法直接对执行进行对抗。
这就要求隐名股东必须能够证明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关系,像拿出代持股协议等相关证据。
另一方面,即便能证明代持股关系,法院也会全面考量诸多因素。
例如,要判断第三人是否是善意取得股权,如果第三人确实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才取得股权,那么隐名股东就很难阻止执行的进行。
不过,隐名股东也并非毫无办法,他还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隐名股东需要充分举证自己对股权享有实际的权益,比如实际出资以及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情况,只有这样,才有希望让法院支持停止对股权的强制执行,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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