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在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可以撤回。但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以撤回。
法律依据:
根据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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