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断工龄“问题,请具体看下面的文章:
个人认为,如你认可,应当视为商量解除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如下限定确定赔偿准则:
《违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办法》(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商量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2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金,最多不超出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2年的按2年的准则发给经济赔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限定予以劳动者经济赔偿的,除全部发给经济赔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赔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赔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赔偿金的薪水计量准则是指公司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薪水。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薪水低于公司月平均薪水的,按公司月平均薪水的准则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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