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是否可适用公告送达,尚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已有商事仲裁裁决公告送达的先例。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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