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农村土地交换合同在依法签订后,不可随意违约。
倘若双方所签的土地交换合同是基于真实意愿而达成的,同时又未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此合同便具备法律效力。
从合同法的层面来看,双方理应依据合同的约定去履行各自的义务。
要是其中一方毫无缘由地毁约,这就属于违约行为。
不过呢,如果土地交换合同出现了法定无效的情形,比如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用途管制等强制性规定,又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致使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可能就无效了,也就不存在毁约的说法了,而是合同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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