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原则,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需要。
那么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子女在父母离婚前的实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情况。
有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前,生活条件较好,还报了各种学习班,在父母离婚时,就应考虑这些情况,尽可能地保持孩子以前的生活状态。
以避免父母的离异,对孩子造成过多的心理恐慌。
现在提醒离婚父母,在离婚时,不能不顾子女的生活实际需要,无端地抬高抚养费要求,以此作为离婚的条件,这是不适当的。
2、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
对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还要考虑父母的经济收入能力,特别是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支付能力。
支付能力较强的,适当多承担一些;
支付能力较弱的,适当少承担一些。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3年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过司法解释,规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实践中,很多人仍坚持要求按照这个标准执行。
部见上,虽然这个规定未撤销,但是已不适用。
这个规定是十五年前的生活费标准,在十五年后的今天,中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巨大的飞跃,很多家庭的月收入达几万,甚至几十万,仍以20%至30%的标准给付小孩抚养费显然没有必要。
所以,还要结合小孩的实际需要来参考。
3、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
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也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
以此标准为基础,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显然都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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